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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时间:2024-01-26   访问量:1245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政策依据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 2021年11月26日由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主体

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一)重点排污单位;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五)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

  (六)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一图读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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