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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时间:2024-01-26   访问量:1019


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2023年1月2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34号),要求各地在组织编制省级、市级(包括副省级和地级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程中,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编写环境影响说明,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缺少环境影响说明的,不得报批。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

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34号)规定了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要求和内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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