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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1-65239500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政策依据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 2021年11月26日由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主体
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一)重点排污单位;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五)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
(六)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一图读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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