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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1-65239500什么是排污许可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第六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2020年12月9日公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2019年修改,2019年8月22日起施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2019年12月20日公布,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HJ1299-2023)——生态环境部2023年6月7日发布,2023年7月1日实施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8日发布,2018年2月8日实施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