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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设施验收

时间:2024-01-17   访问量:1563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同时,在第五十四条提出,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提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的;

(四)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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